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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律师,2010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著名学者马忆南教授。其先后就职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现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 详细>>
律师姓名: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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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但不包括涉财产犯罪的赃款。如入户抢劫案中,因罪犯破门而入造成维修门的费用及因抢劫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指的物质损失,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罪犯在屋内抢劫所得的财物则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指的物质损失,亦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
赔偿范围方面,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在法院判决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愿意支付精神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法院是予以认可的。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原告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经要求法院支持其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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