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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律师,2010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著名学者马忆南教授。其先后就职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现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 详细>>
律师姓名: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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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1610614887
执业律所: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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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2刑初1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戴某,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辩护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赵陆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戴某至被害人赖某某本市闵行区某路XXX弄XXX号XXX室住处,趁被害人不注意时,窃得价值2,175元苹果牌Iphone7手机1部后离开。后被告人戴某通过被害人手机上的手机银行APP及猜得的支付密码将被害人建设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100元转至其农业银行账户。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戴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退还被害人赖某某人民币4,1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银行业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谅解书,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代为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退赔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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