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02147753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刑辩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赵陆一律师 赵陆一律师,2010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著名学者马忆南教授。其先后就职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现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陆一律师

手机号码:13402147753

邮箱地址:297436017@qq.com

执业证号:13101201610614887

执业律所: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B座305室

律师文集

如何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

  导读:我们生病需要就医,但有时候反而会弄巧成拙,病没有好反而更严重了,其中有可能是存在医疗意外,也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并不是所有的意外都属于事故,那么要如何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罪的特点:

  1、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

  2、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扩’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

  3、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一般指条例第4条规定的‘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和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罪与非罪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3402147753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B座305室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Copyright © 2018 www.021xing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