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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律师 赵陆一律师,2010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著名学者马忆南教授。其先后就职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现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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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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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韩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5刑初4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赵陆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5日21时02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牌号为沪CFXXXX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江南路西约42米处时,撞击由被害人莫某某驾驶遇红灯停车等候的沪C3XXXX小型轿车。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ml;直接物损共计人民币3,397元。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2018年10月2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韩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沪公交通标志厂出具的证明、轻便摩托车“沪CFXXXX”车辆信息,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车损照片等,案发时的路面监控,公安机关出具的110事件单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相关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韩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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